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典型路段和区域如何申请开放?
答: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遵循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典型路段、区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一)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的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其他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市主管部门,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定路段和区域后,对于盟市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提出,由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联席工作组提出;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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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典型路段和区域如何申请开放?
答: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遵循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典型路段、区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一)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的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其他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市主管部门,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定路段和区域后,对于盟市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提出,由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联席工作组提出;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行驶。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典型路段和区域如何申请开放?
答: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遵循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典型路段、区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一)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的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其他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市主管部门,盟市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确定路段和区域后,对于盟市区域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提出,由盟市联席工作组或指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其他跨盟市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联席工作组提出;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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