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函〔2026〕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大数据管理局),兴安盟、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本地特色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数领办发〔2026〕4号)工作要求,推动员工离职“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赋能,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实现员工离职“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让企业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
一件事名称 |
具体事项 |
事项平台/许可系统中 基本编码和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
员工 离职 |
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00201400300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单位参保人员暂停缴费 |
152036060006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152017122W00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员工离职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
1 |
企业职工缴费 人员增减申报 |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参保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人员减少可办理此业务。 |
|
2 |
职工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
3 |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 |
缴存人或企业单位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封存。 |
(三)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申请人可以选择1个或者多个事项发起办理申请。
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申请人提交完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件后,人社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申报成功。
2.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申请人提交完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办件后,医保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结。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办件后,住建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封存。
4.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相关信息,实现实时在线一体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APP、小程序等)、电脑端、线下综窗查询办件进度和结果。
(四)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
1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2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变更表及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3 |
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4 |
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必要 |
(五)申报表单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办理登记申请表单
|
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
单位代码(社保) |
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
|
业务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证件类型 |
业务经办人证件号码 |
|||
|
人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性别 |
|||
|
手机号码 |
出生日期 |
|||
|
停保时间 |
||||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信息 |
核减月缴费基数(元/ 月) |
停保原因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信息 |
缴存比例 |
缴至时间 |
||
|
封存原因 |
账户状态 |
|||
|
缴存基数 |
所属公积金中心 |
|||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
(六)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移动端(“蒙速办”APP、微信、支付宝等)和线下综窗,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申请。
线上:移动端的“蒙速办”APP、小程序(微信、支付宝)和PC端的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线下: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咨询和帮办服务。
|
申请途径 |
申请流程 |
|
移动端(APP、小程序) |
申请人登录“蒙速办”APP,或微信和支付宝蒙速办小程序,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在线填写《员工离职“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发起申请。通过整合单事项申请表,在线生成一张综合电子申请表单,可使用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通过全区统一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件上传。 |
|
PC端 |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 |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不清楚办事流程的,可通过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帮办团队提供申请帮办服务。 |
结果查询:通过移动端、PC端和线下综窗办理的,办理结果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查询。
(七)法定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 |
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
2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九条 |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3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2023年7月21日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
4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2013年9月26日 |
第四条 |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
5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2015年3月25日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
7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
2022年6月30日 |
第八条、第九条 |
第八条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三、预期成效
|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
办理环节 |
6个 |
2个 |
66.67% |
|
递交材料 |
5个 |
4个 |
20% |
|
办理时间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6.67% |
|
跑动次数 |
2次 |
0次 |
100% |
四、职责分工
|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
1 |
牵头部门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统筹协调确认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表单示例、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积极协调推动各相关配合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组织各相关配合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推广工作。 |
|
2 |
配合部门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确认;支持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配合做好系统对接、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员工离职“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的技术支撑、“一件事”申报系统的建设以及与其他业务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统一提供申请受理、业务流转、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采集等服务,支持申请人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负责协调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上线工作。 |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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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文 号 | 内人社函〔2026〕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大数据管理局),兴安盟、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本地特色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数领办发〔2026〕4号)工作要求,推动员工离职“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赋能,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实现员工离职“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让企业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
一件事名称 |
具体事项 |
事项平台/许可系统中 基本编码和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
员工 离职 |
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00201400300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单位参保人员暂停缴费 |
152036060006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152017122W00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员工离职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
1 |
企业职工缴费 人员增减申报 |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参保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人员减少可办理此业务。 |
|
2 |
职工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
3 |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 |
缴存人或企业单位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封存。 |
(三)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申请人可以选择1个或者多个事项发起办理申请。
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申请人提交完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件后,人社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申报成功。
2.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申请人提交完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办件后,医保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结。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办件后,住建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封存。
4.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相关信息,实现实时在线一体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APP、小程序等)、电脑端、线下综窗查询办件进度和结果。
(四)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
1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2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变更表及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3 |
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4 |
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必要 |
(五)申报表单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办理登记申请表单
|
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
单位代码(社保) |
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
|
业务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
业务经办人证件类型 |
业务经办人证件号码 |
|||
|
人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性别 |
|||
|
手机号码 |
出生日期 |
|||
|
停保时间 |
||||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信息 |
核减月缴费基数(元/ 月) |
停保原因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信息 |
缴存比例 |
缴至时间 |
||
|
封存原因 |
账户状态 |
|||
|
缴存基数 |
所属公积金中心 |
|||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
(六)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移动端(“蒙速办”APP、微信、支付宝等)和线下综窗,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申请。
线上:移动端的“蒙速办”APP、小程序(微信、支付宝)和PC端的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线下: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咨询和帮办服务。
|
申请途径 |
申请流程 |
|
移动端(APP、小程序) |
申请人登录“蒙速办”APP,或微信和支付宝蒙速办小程序,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在线填写《员工离职“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发起申请。通过整合单事项申请表,在线生成一张综合电子申请表单,可使用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通过全区统一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件上传。 |
|
PC端 |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 |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不清楚办事流程的,可通过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帮办团队提供申请帮办服务。 |
结果查询:通过移动端、PC端和线下综窗办理的,办理结果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查询。
(七)法定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 |
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
2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九条 |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3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2023年7月21日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
4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2013年9月26日 |
第四条 |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
5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2015年3月25日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
7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
2022年6月30日 |
第八条、第九条 |
第八条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三、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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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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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6个 |
2个 |
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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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材料 |
5个 |
4个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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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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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动次数 |
2次 |
0次 |
100% |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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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
1 |
牵头部门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统筹协调确认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表单示例、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积极协调推动各相关配合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组织各相关配合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推广工作。 |
|
2 |
配合部门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确认;支持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配合做好系统对接、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员工离职“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的技术支撑、“一件事”申报系统的建设以及与其他业务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统一提供申请受理、业务流转、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采集等服务,支持申请人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负责协调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上线工作。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6-0136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函〔2026〕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6-01361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文 号 | 内人社函〔2026〕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大数据管理局),兴安盟、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第一批本地特色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数领办发〔2026〕4号)工作要求,推动员工离职“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赋能,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实现员工离职“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让企业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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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名称 |
具体事项 |
事项平台/许可系统中 基本编码和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
员工 离职 |
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00201400300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单位参保人员暂停缴费 |
152036060006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152017122W00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员工离职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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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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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缴费 人员增减申报 |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参保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人员减少可办理此业务。 |
|
2 |
职工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
3 |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 |
缴存人或企业单位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封存。 |
(三)办理流程
流程描述:
申请人可以选择1个或者多个事项发起办理申请。
1.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申请人提交完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件后,人社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申报成功。
2.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申请人提交完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办件后,医保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结。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办件后,住建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根据各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封存。
4.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相关信息,实现实时在线一体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APP、小程序等)、电脑端、线下综窗查询办件进度和结果。
(四)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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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
1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2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变更表及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3 |
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必要 |
|
|
4 |
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必要 |
(五)申报表单
内蒙古自治区员工离职“一件事”办理登记申请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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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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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社保) |
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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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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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证件类型 |
业务经办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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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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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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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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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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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信息 |
核减月缴费基数(元/ 月) |
停保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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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信息 |
缴存比例 |
缴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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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原因 |
账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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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
所属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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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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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移动端(“蒙速办”APP、微信、支付宝等)和线下综窗,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申请。
线上:移动端的“蒙速办”APP、小程序(微信、支付宝)和PC端的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线下: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供咨询和帮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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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
申请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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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APP、小程序) |
申请人登录“蒙速办”APP,或微信和支付宝蒙速办小程序,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在线填写《员工离职“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发起申请。通过整合单事项申请表,在线生成一张综合电子申请表单,可使用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通过全区统一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件上传。 |
|
PC端 |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员工离职“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 |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不清楚办事流程的,可通过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帮办团队提供申请帮办服务。 |
结果查询:通过移动端、PC端和线下综窗办理的,办理结果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查询。
(七)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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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 |
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
2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九条 |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3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2023年7月21日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
4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2013年9月26日 |
第四条 |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
5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19年3月24日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2015年3月25日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
7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
2022年6月30日 |
第八条、第九条 |
第八条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三、预期成效
|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
办理环节 |
6个 |
2个 |
66.67% |
|
递交材料 |
5个 |
4个 |
20% |
|
办理时间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6.67% |
|
跑动次数 |
2次 |
0次 |
100% |
四、职责分工
|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
1 |
牵头部门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统筹协调确认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表单示例、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积极协调推动各相关配合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组织各相关配合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推广工作。 |
|
2 |
配合部门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业务方案确认;支持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配合做好系统对接、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员工离职“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的技术支撑、“一件事”申报系统的建设以及与其他业务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统一提供申请受理、业务流转、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采集等服务,支持申请人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负责协调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员工离职“一件事”上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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