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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物
发布机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文  号 内文物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1-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机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文  号 内文物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1-27

关于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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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区域评估工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文物局高度重视,制定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标准、申请要件及工作程序,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2年1月27日

附件:

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区域评估工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文物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厘清各地需要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落实专人,压实责任,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积极主动与当地牵头部门对接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二、依法依规,切实推进

(一)技术标准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执行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意见》(2007年)等技术标准。

(二)申请要件及工作程序

各地要根据属地确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名单,盟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文物保护区预评估工作。

1.地上无明显文物遗存的,由盟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评估初审,向自治区文物局正式上报请示文件。申请文件中要提出明确的许可意见,并附文物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翔实、准确,格式规范)。

2.地上存在文物遗迹的,由盟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评估初审,向自治区文物局正式上报请示文件。申请文件中要提出明确的许可意见,并附文物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翔实、准确,格式规范)、考古勘探、文物保护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涉及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以下级别的,由自治区文物局审核许可。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按上述要件由盟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文物局,自治区文物局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

(三)其他要求

1.在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开展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切实推进区域评估工作。

2.自治区文物局近日将组织召开全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请各地认真梳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文物局。

3.为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请各地在12月5日前将属地需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请示文件及要件报自治区文物局,确保按时限完成各地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自治区文物局联系人:刘艳春  张猛慧

0471-6968239 382904586@qq.com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1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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